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均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9-18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但2007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中第三条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作出了新的规定,除下列公司需进行审计外,其他公司不需审计: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2、 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3、 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更多详细可以去了解一下瑞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由原中瑞岳华和原国富浩华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于2013年4月联合成立的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第一批被授予A+ H股企业审计资格、第一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民族品牌专业服务机构,系美国PCAOB登记机构,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