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9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第四章专门针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管理进行规定。


首先,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由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专门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他们的身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强调,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认定由所属宗教团体按照程序进行,随后需报相应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正式认定和备案,或者身份被解除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如佛教寺院的住持、伊斯兰教清真寺的阿訇等,规定他们在担任或离职时,需经宗教团体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双重备案,以确保管理的规范性。


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责,他们在确定的教务区域内主持宗教活动,并需获得跨区域活动的批准,包括邀请或被邀请到其他地区主持活动。


第三十条提到,宗教团体在调配教职人员时,涉及到户口迁移等手续,需在获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公安和其他相关部门方能办理。


最后,第三十一条保障了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也须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经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员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宗教财产、宗教出版物、宗教涉外事务、法律责任、附则11章62条,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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