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和另外一位司机张德民驾车至江苏省兴化市装货,货主带车路过某饭店门口,一个女的出来不让被害人的车辆通过,张德民问:“你不让过,留我们做什么?”女的说留你当狗,张德民便和那个女的争吵起来,后来女的打电话让被告人张春华带人来打张德民,正好此时被害人正在车里倒车,被告人不分青红皂白就把被害人打伤,还强行抢走车的钥匙,被害人随即报了警,并到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害人已花去医疗费上万元。现在,被害人经常头痛,无法做任何工作,仍然需要继续治疗。
至今,被告人张春华态度还很恶劣,没有悔改,没有道歉,被害人也没有对其谅解,但是,兴化市法院的却出具(2009)兴刑初字第3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居然给被告人判处缓刑,并且只赔偿一点点医药费,实在太过分。被害人天大的冤屈到哪里去诉说?
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完全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张春华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张春华于2009年4月1日已经被当地派出所拘留、做笔录,交代了其犯罪的主要罪行,其最多只能构成坦白。
被告张春华于2009年4月29日所做的笔录,没有完全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隐瞒其残忍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同时诬陷被害人的货车轧其路牙石(路牙石怎么能是被上诉人的呢?)、同其妻子打架的过错,完全不符合自首的构成。
2、被告人张春华没有任何悔罪的表现。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向被害人说一句道歉的话(庭审之前更没有),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站在被告人席上紧闭双唇,一言不发,以上事实均有庭审笔录为证,一审法院怎么能够认定被告人认罪悔改?
3、被告人张春华的主观恶性很大。
被告人因其老婆同别人的矛盾,不问是非,不分青红皂白,无端殴打被害人,且在被害人告诉其打错了,其老婆也告诉其打错了的情况下,仍然殴打被害人至轻伤,实在可恶,怎么能够说主观恶性不大? 凭什么只判六个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