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案例分析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一位朋友受某单位的委托,精心设计了该单位的网站及其各级主页。这个单位曾经表示:如果他的网站做得好,可以将他调进该单位工作(但是既没有书面协议,更没有正式向他原单位提交调入文件)。他将网站做好后,各界好评如潮。一家全国性大报也为该网站的几个专题特别设立专拦,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
一天,他发现这个网站的几个专题主页都被另一个城市的一家大型网站转发在他们的网页上,其中还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删改。经过了解,原来是委托建立网站的单位允许那家网站“使用”这些网页的……
北京以侵犯著作权罪首判卖盗版光盘者
他面临着这样一个局面——尽管他不是这个网站的所有权人,但是他是不是这些主页的著作权人?他有没有权利就这一事件起诉?由于目前很多单位缺乏制作网页的专门人才,在进行上网工程时多是聘请单位以外的专业人才完成主页制作工作。主页制作完成后,若没有对其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就可能引起同样的争议;所以及时澄清这一问题,将对这些单位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另外,一些专业网站的主页,也是由网站工作人员制作完成。尽管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可能具备《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而属于“职务作品”;但是实践中也并不排除该员工系利用业余时间、在自己家中完成主要设计及编写工作,从而不能完全排除“未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可能性。其结果将可能是因不具备《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而不属于“职务作品”!
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而该员工因某些原因提出权利主张,并出示相应的制作主页过程中形成的文档、资料、开发日志等材料,证明自己系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设备完成该项工作,则该主页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争议就将给该单位带来极大困扰。
所以,就这一案例进行探讨,从中取得经验教训,就是非常值得正在进行此项工作,或者已经上网运行却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单位和网络公司重视的问题了。
再来看这位设计主页的朋友的情况:
那家单位委托他制作主页时并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可以想见,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主页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按这一规定,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所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就应该归作者所有。而那家委托单位尽管是网站的主人,可能也是主页内容(包括文字、图片等信息)的所有权人,但是对主页的独特设计(色彩、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形式)却并没有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另一城市的网站虽然经网站所有权人同意,却未经主页著作权人允许而转发这几个主页,就应该被视为侵犯该主页制作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这位主页设计、制作人完全有权利就主页整体设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向另一个城市的那家大型网站提出权利主张,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起诉。有人认为:只要是个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任务而为的行为,其成果就“当然”属于“职务作品”;或是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就理应属于该单位所有。其实这是一种不完全正确的认识——如果受托方不是该单位员工,如果受托方虽然是该单位员工,但其完成的作品未“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双方没有签定合同或者没有其他方式的约定……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极大不同。
从上述案例中所能得到的教训是,为了有效地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及纠纷发生后产生的不良影响,在目前方兴未艾的上网工程中委托他人制作主页的单位和接受委托代人设计主页的技术人员都要注意主页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一定要注意通过合同的方式稳妥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