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对福利公房有处置权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10-22
企业经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后,原有企业从现有的法律关系上讲已不复存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破产管理人独立承担。破产企业中原企业职工的住房用地,往往无人过问,或暂搁一旁。就其性质而言,破产企业中原企业职工的住房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单位分配房。即单位统一征地,建造职工宿舍或向房地产商购置的商品房,按照分房条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的,土地产权归原单位。二是职工集资房。即单位提供“三通一平”和土地开发成本费用,其余土建费用均由职工集资,职工享有有限产权。三是集体宿舍。即企业提供给职工居住的非成套住房,法律关系上职工无任何产权。在用地方面情况较为复杂。从用地区位看,有在厂区内的,有在厂区外的;有连片的,有零置的。从土地权属看,有的是出让的,也有的是划拨的;有的是经批准的,也有违章搭建的;有已办理土地登记的,也有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在房屋的使用上比较混乱,有原厂职工居住,有的已发生买卖转移关系。由于情况复杂,矛盾较多,不少企业虽已破产终结,但职工住房以及用地仍搁置一边,无人问津,造成了土地权属管理上的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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