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一章 履约与验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履约与验收部分规定如下:


在评标结束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将收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依据评审结果,与供应商共同拟订采购合同,并组织签订,如为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将由采购中心作为鉴证方盖章确认。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成立验收小组,成员包括使用部门、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验收小组需确保责任落实,严格验收流程,避免敷衍了事,确保接收的物资、工程或服务与合同内容相符,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验收过程中,若出现争议,采购人与供应商需按照合同约定解决。验收通过后,验收小组需形成结论并签字确认,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存档备查。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可能还需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出现未能按期交付、交付物品不符合约定、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行为,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采购办,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需要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人需申请采购办批准并签订追加采购合同。若采购方与供应商需解除原合同重新采购,应由采购方重新申报采购计划。


最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将遵循《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吉财采购〔2008〕796号)进行操作。


扩展资料

吉政发 〔2009〕19号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