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热点值得关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22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满足更广泛民众的参保愿望,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于沈阳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从2012年开始,沈阳市劳动部门出台了沈阳养老保险新政策,例如,对不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收取滞纳金,对企业缴费比例下调一个百分点,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缴费规定等一系列政策办法进行了重要调整。沈阳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出台,使沈阳市的企业和个人对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有了重新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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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除了原有政策对待残疾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人群可以享受免收滞纳金的待遇外,从即日起,下列三类特殊人群也将纳入免征滞纳金的范围: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09年底前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二是,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三是,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取消户籍限制农民也可参保

沈阳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在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以参保。现在,沈阳市取消了户籍限制,将原农业户籍符合这个条件的人员也纳入参保范围。

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减轻转入地资金压力

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资金压力较大。沈阳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

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

沈阳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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