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完整地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称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内容通常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总则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制度,分则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主要收录了我国现行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以及刑事诉讼法。在编辑时,我们基于方便使用、查寻的原则.采用了以下的方法进行编辑、整理:
1、对刑法总则条文.根据条文和刑法理论,概括了条文内容,并在每条前标示出了该条的主旨及内容。
2、对刑法分则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罪名的历次司法解释,列出了分则条文的罪名及其内容。对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内容,因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尚未作出罪名解释.在编辑时。由编者根据我国刑法罪名理论,标出了参考的罪名意见,最终罪名的确定应以两高的解释为准。
3、对已由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修正(改)了刑法具体条文内容的,我们在完整地收录有关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同时,在保留原刑法条文原貌及完整性的基础上。又将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进行了分解,将修改、补充后妁新条文列在原刑法条文之后,并加框图以示区别。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狭义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