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唐山市为了规范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市容环境,依据《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于2009年11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市长陈国鹰签署并公布。

该办法规定,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内的夜景亮化设施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区级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城乡规划部门则负责城市夜景亮化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建设、房管等部门则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在城市中心区,特定区域如景观街、商业街两侧、高层建筑等都必须设置夜景亮化设施。新建项目需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包含夜景亮化设计,同时新建项目需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亮化设施的建设。设施设置需遵循相关标准,考虑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并确保防火、防风等安全措施。改变、移动或拆除设施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可能涉及设施所在地的修复。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未按规定时间开闭设施或亮化设施未验收合格,将被处以罚款。同时,擅自改变设施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严重者可能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逾期未执行的,将执行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公正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者将受到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本办法也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以外的区域,但具体实施细节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