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
商法有有以下的5个的基本原则:1、效益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源于民法,又有所发展;3、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的创设、维持及解散需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行为独立、以及严格责任,并建立风险分散机制;5、创业自由原则。商法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等具体法律。所谓的商法,属于一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总称,属于跟民法并列,同时互相补充的部门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还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等原则。商法的适用对象则通常仅限于商人。作为商事主体,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目的的经济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衍生问题: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2、内容: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3、特点: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有很多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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