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人类文明和多彩贵州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与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便捷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设施、设备、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智能化、智慧化建设,支持公共图书馆在建设、管理和服务中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相关信息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和发展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

  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升职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第八条 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 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地理特征、交通条件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中心馆。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区域总馆。

  乡镇(街道)的图书馆(室)和村(社区)的农家(职工)书屋为区域分馆。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者民族文献阅览室。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可以在公园、车站、机场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

  车站、机场等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为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提供必要支持。第十二条 中心馆可以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直属分馆。区域分馆或者服务网点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设立。

  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按照图书馆(室)的功能和环境要求独立分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图书馆(室)纳入总分馆体系。第十三条 省公共图书馆负责全省的文献信息保障、地方文献信息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行业协作协调、业务标准制定、科技运用与信息化推广等业务,推动全民阅读,开展交流与合作。第十四条 市州公共图书馆负责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第十五条 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实行总分馆制,负责对所属分馆的业务指导和资源调配,承担所属分馆或者服务网点的文献资源统一采购、编目、配送、通借通还和人员培训。第十六条 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馆址;

  (三)符合国家标准的馆舍面积,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

  (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服务对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