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公司追究员工责任的问题,已拿到离职证明

关于合同:

08年7月31日--8元31日与我签订一份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内有(除工资外,不享受本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09年9月1日--2010年9月1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内有规定:任何一方要求提前停止合同,需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或支付一个月的薪金作为终止合同的通知。

事情经过:
2010年4月31日擅自离职,已经拿到离职证明,(但是离职证明上写的日期是2009年11月1号-2010年4月13号,但是因为急着拿离职证明,也就没要求原公司改过来)但是原公司一直未帮我缴纳综合保险金,直到昨天,原公司才帮我缴纳11月至今年4月的综合保险,其他的公司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13日的43天的工资没有发给我。

我对公司的要求

补交2009年8月份的至10月的综合保险,支付我13天的工资(因为合同说了要扣一月的工资)

问题焦点:
原公司已经答应我们的要求,但是告知我们要追究擅自离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不知道原公司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的理论:

1.公司虽签了合同,但是没有交金,公司违约在先,在网上查了好像有人说,这种情况可以随时离职,这是链接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16194697.html
2.公司合同也规定:“任何一方要求提前停止合同,需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或支付一个月的薪金作为终止合同的通知。”我也是按规定来的,并没有违反合同
3.我已经拿到离职证明,这说明我与原公司已无任何工作上的瓜葛,原公司有权利再追究吗?
第一行写错了。应该是“09年7月31日--8元31日与我签订一份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内有(除工资外,不享受本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1个回答  2010-08-04
建议律师咨询,免费的基本上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