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促进世界文化名城建设,发展天府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者体现天府文化核心内涵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以及体现天府文化鲜明特质的代表性实物。第三条 本市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着力推进天府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体系。第四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宗、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责任清单。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应当报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级别,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八条 鼓励建立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鼓励中小学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进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章 考古发掘第九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考古勘探发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考古勘探发掘报批手续。涉外考古发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勘探发掘。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地下文物重点监测区。第十一条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重点监测区内进行建设的新供地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入库前向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其他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生成前向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并持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完毕证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前款规定区域外实施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在调查勘探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配合建设开展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收取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及时依法上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考古发掘单位,及时进行文物清理发掘。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