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案范围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法院受案范围分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房地产纠纷案件 ;继承纠纷案件等。 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等。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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