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定,严禁携带什么进入生产,储备易燃易爆危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5
1.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资料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怎么处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讯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的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第二、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3. 消防法中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纺织面料吗?
不包括,因为布匹极易产生静电,从而导致火灾,属于易燃物品,不属于危险品。所谓易燃易爆危险品指的是有可燃性或爆炸性的危险物品。
4. 什么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大类有哪些?
根据GB 12268及GB 694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大类有: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2.1项 易燃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然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消防管理规定何时废止?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废止),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3月24日公安部令18号),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什么时候废止的还没查到。不过都标注时效性,废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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