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专项治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需根据灾害原因、规模以及对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进行确定,优先确保安全并控制成本。如果治理成本过高或无法治理,将考虑搬迁避让措施。

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相关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行为人承担治理责任。如果存在多个责任单位,他们需按各自责任进行治理;责任无法区分时,由所有单位共同承担。自然因素引发的灾害,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并由相关费用处理办法决定费用负担。

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治理单位不存在或无能力治理,由区政府直接组织治理,有权向相关责任单位追偿治理费用。规划国土部门需在科学调查基础上,根据年度防治方案认定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对于新发现的、需治理的或未在防治方案内的地质灾害,有专门的规定和期限。

对于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但不影响原认定结果执行。经认定的单位需按照要求进行治理。在专项治理责任确定后,单位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作,并在施工前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治理工程的审批,如工程符合条件,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准开工。同时,专项治理责任单位需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并在竣工后进行验收和备案。日常维护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特殊情况由街道办事处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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