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是傈僳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管辖。自治州内还居住着白族、汉族、怒族、普米族、彝族、独龙族、纳西族、藏族、傣族、景颇族、回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泸水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泸水县。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地方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自治州的区位、自然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矿业、水电、旅游、边境经济贸易等产业,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族人民热爱祖国、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等优良传统,增强各族人民的自信心和自立自强精神,提倡文明、健康、节俭、科学的生活方式。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计划生育,干涉家庭婚姻以及干预国家司法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依法取缔邪教组织。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台湾同胞在自治州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边防建设和边境管理。支持驻州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重视民兵建设和预备役工作,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等各项建设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全面解决温饱和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边防巩固、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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