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冻鸡,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方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金额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色,实际上为一小部分乌皮鸡),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与比例。(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品质变质证明,我方未经详细分析就复函对方同意赔偿。试分析我方对此处理的不当之处。谢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