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其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第二章 组织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至少有一人为专职。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第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红十字会在执行救灾、救护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运送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给予优先安排、优先通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体系,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因重特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