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5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第三条 青岛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管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市政、交通、工商行政、园林绿化、房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第六条 鼓励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鼓励单位、个人依法经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使用人或产权人必须适时进行清洗、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第九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在阳台、窗外和街道两侧悬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条 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塌陷破损的路面,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第十二条 市区经批准占用道路的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应按划定的范围设置,并保持摊位整洁,车辆摆放整齐有序。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毒灭蚊蝇措施;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临街的要设置围挡。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第十四条 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应在2日内清除,不得积存。第十五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及雕塑等,应与周围环境谐调,及时修饰,保持完好、整洁。
  不得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写。第十六条 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要及时撤除。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火车进入市区、轮船进入港区,禁止向铁路两侧及港区海域倾倒废弃物。
  畜力车不准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四区所辖农村除外);进入其他县级市、区的城区,应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第十八条 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第十九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四区所辖农村除外),除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饲养鸽子、狗,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和街道民办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居住小区,由民办保洁队伍负责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占用地段周围的清扫保洁;
  (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海水浴场、公园、街心花园、绿化带、花坛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近海岸边水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的责任单位负责清理漂浮废弃物。
  实行划片分工的卫生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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