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2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章着重强调了火灾预防的规划与管理措施。其中,政府有责任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整体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设施同步建设,并明确了强制性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的布局、消防站和救援设施的设置、消防供水和通信设施、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措施,以及对特殊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


在开发区和农村住宅区的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农村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站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用途。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机构需加强设施维护,确保通信畅通,提供免费火警报警服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对消防工作负责。新建工程需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变更设计需重新审核。建筑物、构筑物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居民住宅推荐配备灭火器和火灾探测设备。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定,高层建筑建设前需向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措施。


文物古建筑和宗教场所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举办活动时需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建筑材料需符合国家标准,高层建筑和公共聚集场所需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共同使用建筑需统一管理消防设施,产权人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


公共交通工具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也要配备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消防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部门会进行抽查。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需定期维护、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并接受监督。


最后,强调了禁止吸烟、动火作业的规定,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品企业的保险要求,以及政府在发现火灾隐患时的处理机制。


扩展资料

《四川省消防条例》经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8章78条,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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