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废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0年6月26日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该办法旨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资格认定,涉及的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项目。工程招标代理主要指对这些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代理服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资格认定。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资格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乙级资格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如依法设立、与政府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人员等。甲级机构还需满足特定的业绩和人员要求,如近3年代理的中标金额等;乙级机构则相应降低了一部分条件。未取得资格认定的机构代理招标将被视为无效,可能面临罚款。


本办法还规定了资格证书的管理、资格复审、变更和注销程序,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自2000年发布之日起,该办法开始执行。




扩展资料

第 79 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