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201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五条 在法定权限内,下列事项需要进行地方立法的,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设定政府规章无权设定的行政处罚的;

  (四)设定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地方立法事项。第六条 规定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涉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权限的;

  (二)本市其他特别重大事项。第七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并且应当将补充和修改的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与计划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编制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权人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届任期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的建议项目。

  提出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制定建议书,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个工作年度编制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权人在每年第四季度,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已列入规划的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作为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建议项目。

  提出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的,提案权人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草案初稿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的说明。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的委员会对提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计划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和论证,拟订每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草案稿;以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为基础,拟订每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稿。

  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时,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 列入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项目,不能按照年度安排制定的,提案权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调整。

  没有列入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而又需要在当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的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特别急需制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直接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三条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四条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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