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3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