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上班时被同事用刀捅死,鉴定改任为精神病患者,所以法院不能追究其责任,所以不能在刑事上定罪,又因为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所以徐某的家属拿不到赔偿,而徐某的父母就这一个儿子 而且年迈无依无靠。这个时候法院能不能通融呢??这个时候坚持先刑事后民事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