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大家帮帮忙,想想办法!

甲实业有限公司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省高院二审裁定,一审法院在质量方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下面,还原事实真相:
一、从案涉工程停工至甲公司到法院起诉,期间间隔约七个月,原因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就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纠纷。
二、1、一审法院审理中,甲公司主张质量问题并提出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和造价鉴定。
2、乙公司则只要求对部分造价进行鉴定并反对进行质量鉴定。
三、工程现状
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甲公司便擅自提前使用,且连续不断使用至今(泡菜池中所
装的全是高浓度、高腐蚀性盐水)
四、一审法院采信了甲公司意见,而拒绝了乙公司反对质量鉴定的意见,进行了质量
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是由一审法院推荐,双方当事人均签字认可)
五、鉴定报告未被采信的理由和事实:
鉴定报告出来后,法院组织质证,在质证中,乙公司指出并证实了鉴定机构在鉴定过
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事实:
1、 造价鉴定师进行质量鉴定,超越执业范围;
2、同一事项鉴定,在现场取样、抽检中只有一人参与,不符合至少2人的法定人数;
3、鉴定时限严重超时,超过时限7个月之久;
4、鉴定范围超越一审法院委托范围;
5、在砖砌体抽查中,严重违反相关规范规定;
6、报告文字表述以点带面,多处与事实不符,缺乏真实、客观及公正等诸多问题。
根据以上事实,乙公司请求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废除该报告。后经一审法
院查明,最终作出重新鉴定的裁定。
六、第二次鉴定程序的启动过程:
一审法院作出重新鉴定裁定后,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重新鉴定机构抽选通知(其中向甲公司送了两次),而甲公司则坚持认为“原鉴定合法有效,并以要求一审法院为其收回已缴纳的鉴定费”为由,拒绝参与机构选择,一审法院迫于无奈,只好依法由法院纪检室、司法辅助办、合议庭以及乙公司四方参与,现场随机抽取了造价和质量鉴定机构。
七、甲公司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两家鉴定机构在接到一审法院委托后,造价鉴定机构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根据第一次鉴定时双方商定的费用分摊为甲公司承担85%,乙公司承担15%)。质量鉴定机构只向甲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甲公司接到缴费通知后,分别向一审法院和鉴定机构书面回复(理由同第六条)拒绝缴费,乙公司迫于无奈,只好全额向造价鉴定机构缴费。
造价鉴定报告出来后经质证,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法院采信。
八、一审判决结果:
甲公司关于要乙公司赔偿质量损失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予支持。而对乙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证据充分而给予支持。
九、省高院裁定: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在审限的最后期限作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裁定。
以上所述事实和经过均有影像资料及书面材料为证。
请问:
1、一审法院裁定第一次鉴定报告作废是否正确?
2、 在第二次鉴定中,甲公司逾期不缴纳鉴定费的理由是否成立?权利是否应视为放弃?
3、一审法院判甲公司举证不能是否成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省高院针对上述事实和理由(均有一审法院材料证明)作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是否公正?
5、在重审过程中,能否再次进行质量鉴定,是否有法可依?
6、针对高院的裁定,乙公司有无申诉的地方和途径?
7、根据该案实际情况,甲公司已使用四年之久,案涉工程质量是否还应进行鉴定?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6
1、第一次鉴定报告作废 我个人认为正确,的确存在程序及时限违法。
2、谁要求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谁先行垫付。
3、既然甲方以实际使用工程,即是对工程的质量认可。所以我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毛病
4、不知道省院发现那里事实不清。
5、基本上是没有了。
6、我觉得没有什么必要了,应该是鉴定不出什么结果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3-18
中国文字博大精深 这8个字 咱关系好 那就没这8个字 关系不好 就这8个字折磨死你

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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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文字均是本人手打,非复制,转载.请楼主酌情考虑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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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对答案有任何疑问/追问,请百度HI给我,随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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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时间:周2-6 下午4点-8点 其余2天 早上8点-晚上8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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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个回答  2010-03-18
字太多

看不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