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人员通过哪种方式产生?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9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人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并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一般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根据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规定可以担任的其他人员担任。

扩展资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爱国爱教;

(二)安排本场所的教务活动和日常事务;

(三)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

(四)教育、培养和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

(五)民主管理本场所财产,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六)负责本场所的建设和绿化,以及建筑、设施、文物、古树名木的修缮和保护;

(七)负责本场所的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事务;

(八)依法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东南理工大学党委统战部——江西省宗教事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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