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把福利分房的档案丢失怎么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7
1. 单位把档案丢了怎么办
单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权利,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原告的损失。

因此单位除承担继续补办原告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理由如下: 首先,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确定。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职工人事档案所承载的权利性质。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可知,职工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

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 再次,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侵害的是职工“人身权益”。

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将职工人事档案丢失侵害了职工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被侵害,造成的结果并非仅仅是财产损失,同时还有精神损失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用财产损失来衡量。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一般来说给职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不大,但是有时间接损失是存在的,也属于赔偿的范围。

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2. 单位把我的档案能丢了我该怎么办
人事档案是记载公民个人履历,获得社会荣誉,进行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一旦丢失将难以弥补。

保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职工档案,在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根据规定,及时将其档案转交给新的工作单位或托管部门,保存好转移档案的回执以便查询,并及时将转交情况告知本人,以免造成丢失。《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如果单位因为保管不当丢失的话,您可以起诉至法院.赔偿损失.。
3. 单位把档案弄丢了怎么办
一、档案是办理社保,就业,工龄认定,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干部身份保留,考试(考研考研究生,考各种证书),出国留学,各种证明甚至是办理退休等各项手续。

二、补办档案。(一)档案有原则上只有毕业时登记表、成绩单、报到证(全日制毕业生有,非全日制毕业无);高中档案;升本报名信息表(专升本毕业生)。(二)毕业生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存档,一份按大学生档案规定办理。大学毕业时学校将高中档案存在大学档案并密封,由学校将档案通过机要形式邮寄到人才存档。(三)补办档案时,特别是高中档案,不好补办。三、建议最好找的档案。档案一般存档机构是大量国企员工离开国企后,其人事档案被转入市或区县人才中心、区县就促中心或行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很多大学生毕业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其档案则由市教委学生事务中心管理。大量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也由上述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4. 原单位把我的档案弄丢了,怎么处理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一旦丢失,往往只能补开就业关系证明,过去档案里存放的一些历史材料,包括奖励、处分和职称评定等原始材料已经无法补办。由此造成劳动者的损失,你可以起诉至法院,赔偿损失。
5. 单位将我档案遗失怎么办
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档案是不可以再生的,档案丢失会给你造成损失,因此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个人与单位(包括委托管理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所等)有存放档案的相关协议,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了,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赔偿因此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假如被调到新单位后发现档案不存在,可以向原单位查询看新单位是否交回了调档案的回执,再与新单位进行交涉。若确认档案丢失并且需要重新建立档案,就要到自己曾经学习过的学校、工作过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