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备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如同《物权法》一样,致力于保护私权,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历经两届人大、四次审议,终于尘埃落定。它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各类人身和财产权益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其中不少内容为我国法律史上的首次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历程始于2002年12月,当时民法典草案初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庞大,包含九编、1200多条、逾10万字,其中专门的“侵权责任法”篇章有68条。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二审稿进入立法进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其进行了审议。此后,草案进入了反复修订的第三阶段,通过国际和国内研讨会的深入讨论和论证,于2009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最终,在2009年12月2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以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的投票结果,以84.7%的高票通过。
《侵权责任法》的顺利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了向完整民法典目标的迈进,加速了法制化进程,进一步践行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它的诞生,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法制化进程中的一大里程碑。
扩展资料
《侵权责任法》,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