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20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第四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第六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浐河、灞河、沣河、黑河、涝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他河流或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资源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工业用水应采取重复利用的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将重复用水纳入用水计划。农业用水,应努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生活等用水,应推广节水器具,抑制跑、冒、滴、漏,推行中水利用。对地下热水,应加强用水计划管理,通过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的办法促进节约使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兴建开发利用水资源工程,涉及其他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征求其他行业的意见。

  在跨区县的河道和区县界河两岸外侧一公里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对地表水的开发利用,应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等各种利益关系,兼顾城乡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环境用水。第十一条 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应采补平衡,首先考虑环境保护,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和扩大。在地下水超采区,应严格控制开采,保护地下水资源。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应封停单位自备井,严禁取水。第十二条 对深层地下热水的开发,应严格限量,加强监督管理。在临潼骊山风景区,不得再扩大地下热水取水量;在市区二环路以内,严格控制地热水的开发;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地下热水,也应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划布井,防止井间取水相互影响。严禁地下热水与可饮用地下水混采,防止污染水源。第十三条 跨区县的河道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工程的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对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及省、市取水许可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和申请。取水许可预申请经水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项目审批单位方可审批立项。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用水户的取水量进行限制、调整或停止取水: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供水能力减少;

  (二)社会总的取水量增加,且无法在近期内另获取新的水源;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发生地面沉降;

  (四)因生产原因发生用水变化;

  (五)其他特殊情况。第十七条 直接取用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取水量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按国家规定免于或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免收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财政列收列支,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