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医疗废物实行属地管理、集中处置、就近处置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需要相适应。第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的技术,达到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的设施或者方法处置医疗废物。第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者(以下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本市、县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集中处置。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管理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运送。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收集医疗废物,每天不少于1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自行收集。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暂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化学性废物的暂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密闭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工作结束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及时对专用运送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

  医疗废物专用运送工具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经清洗、消毒合格后的医疗废物周转箱。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并按协议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时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疗卫生机构每天将医疗废物统一收集存放到暂存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最长不得超过2天;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运离医疗卫生机构后1天内进行处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转移联单并做好医疗废物交接记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每次医疗废物交接后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给医疗卫生机构。

  交接记录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信息数据库,将每次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数量、处置方式等信息录入信息数据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虚报、瞒报医疗废物处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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