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诽谤中,判定是否构成诽谤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诽谤者所选择的传播方式。通常来说,传播方式的不同会直接影响诽谤的认定。以下是三种典型的传播方式及其在法律判定下的不同结果。
首先,如果诽谤者通过私人邮箱发送信息,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则这种传播方式在法律上可能不构成诽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信息可能被收件人的亲属无意中看到,但信息传播者的初衷仅是针对收件人本人,并未意图将信息传播给第三方。
其次,当诽谤者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为数个人时,这可能构成诽谤。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传播者应当考虑到邮件地址是为数人所有,从而推断出传播意图可能涉及到多个接收者,甚至可能被公开。
最后,如果诽谤者将信息制作成网页供公众浏览,则无论传播者如何辩解网页未被浏览,这种行为都可能构成诽谤。因为在公共平台上发布信息,无论是否有人实际查看,都可能被他人看到并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无论是通过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网页闲谈还是发表正式言论,甚至是发布图片、漫画、视频、音频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在实际案例中,如颁奖典礼后有人在网页上指名道姓地指责某演艺人员出钱买选票、揭露社会名流的性取向、刻意丑化政治领袖、或篡改女明星照片等行为,都可能构成诽谤。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诽谤案件时,需综合考虑信息传播方式、意图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准确判定是否构成诽谤行为。
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司法实践中,如何在打击网络诽谤的同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以衡平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