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案例

某年3月21日C公司与S国F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由C公司向F公司出口某商品500吨,每吨FOB上海865美元,6月份交货,D/P见票30天付款。
5月1日S国政府宣布:由于外汇短缺,凡本国进口商品一律不得以外汇支付。C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进行研究,认为:如果依原合同条款交货,我方只能收到相当于合同金额的S国货币,而该货币非自由流通货币,我方只能用以再向S国进口。但由于S国目前形势,为了缓解其外汇短缺的困难,其出口商品必会坚持以外汇支付,这样,我方收到的该国货币将无法使用,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后才能使用,这势必会给我方造成资金积压,影响资金流通,造成巨额损失,因此我方应拒绝履行合同。
5月5日C公司电告F公司:“鉴于贵国政府5月1日颁布之禁令,我们所签合同落空,我方只能解除合同。”
F公司5月6日回电:“虽然我国政府已于5月1日颁布禁令,但并不妨碍你方取得货款,我方将按我国货币与美元汇率折算合同金额,在规定期限向你方付足本币,请按合同交货。”
C公司收到回电后,经研究于5月7日回电:“你6日电悉,我方出口货物之目的是为了取得相应数额的美元,由于贵国政府禁止以外汇支付进口货款,我方订约之目的完全落空,故我方有权解约。”
F公司急需该批货物,两天后又回电表示愿以易货方式履行合同,但由于F公司所报商品的价格过高,且属滞销货,故C公司拒绝F公司的建议,同时提出如以另一国际市场畅销的商品易货,将予以接受,并随附C公司可接受的条件,但F公司表示不同意。经多次协商,最终F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问题:1、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对“落空”是如何规定的?
2、按英美法,本案情况是否构成合同落空?

第1个回答  2008-12-10
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