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9

江苏省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治安责任。首先,第十六条指出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主要的治安责任人,负责行业内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如果实际负责人并非原所有人,该负责人也会成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十七条强调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他们必须遵守规定,如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需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本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及时报告。同时,他们需接受法律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培训过程不得收费。


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着重于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特种行业经营者记录员工详细信息,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规定了录像资料的留存期限。经营者及其员工不得随意处理这些监控资料,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详细规定了特种行业对服务对象的身份验证和交易物品的登记,确保交易透明和合法。对于特殊物品,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同时禁止交易特定物品,如易燃易爆品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对于公章刻制和开锁业,规定了严格的备案和操作流程,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同时限制非法传授开锁技术。最后,经营者需要按要求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记录。


这些条例旨在维护特种行业的安全秩序,确保所有参与者遵守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经营环境。
扩展资料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