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评标需要有法律专家在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9
有三种情况下,法律专家必须在场。
情况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谈判小组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情况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
法律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情况三:PPP项目的评审小组和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