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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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10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电力公司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培训中心各部门、公司组织的各种招标活动。

  第三条 中心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中心监察部门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培训中心监察室作为中心综合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内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对违纪行为的处分权,但不参与具体评标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监督约束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2、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重大问题;
  3、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重大违纪案件;
  4、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具体招标项目,应当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可由纪检监察、审计、招标办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三人,组长由监督部门派出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招标工作纪律;
  2、监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考察和入围审定工作的情况;
  3、监督开标、评标、汇总统计评标结果情况;
  4、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5、监督评标、排序、定标程序执行情况;
  6、监督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情况;
  7、其他需要参与监督的招标活动。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可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中心各部门、公司的招标活动达到《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标准的,监察部门原则上实行全过程监督。达到上级规定范围标准的移交上级部门。

  第十条 虽在规定范围标准之外,但与培训、教学、经营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或有较大影响的招标活动,监察部门亦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监督
  1、对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支解,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2、对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3、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对外公示,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开标监督
  1、监督人员应当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2、对承办招标部门按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
  3、对招标人、投标人签定的廉政公约进行确认,督导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填写招标人廉政保证书;
  4、对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评标监督
  1、对招标委员会组成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情况进行监督;
  2、对评标过程中执行保密规定、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3、对评标过程中执行评标程序、评标办法细则情况进行监督;
  4、对评委打分情况进行监督。评委出现异常打分,监督小组可责令打分人进行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该打分无效,不记入总分汇总。

  第十四条 定标监督
  1、对是否依据评标报告推荐顺序进行定标,是否有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有无招标领导小组以外人员干扰定标情况进行监督;
  3、对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按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其他监督
  1、重大招标项目需要实地考察的,监督部门可派员参加;
  2、对招标活动中有无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5、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以及合同签定情况进行监督;
  6、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惩处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行为,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部门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1、项目部门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已造成事实,违规产生的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部门负责人和招标主管人的相关责任;
  2、承办招标部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承办招标部门主管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监督人员未履行职责,对招标活动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评标委员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经现场监督小组认定可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参加今后任何评标工作;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泄露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招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培训中心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由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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