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户口是否可以在户口同址的农村宅基地上翻建房屋?

老公家在北京海淀区郊区农村,他通过念书,户口已经是居民户口了,但是户口的地址还是原来农村的宅基地地址,我和孩子的户口也在那里.
我想知道,我们是否可以在宅基地上翻建房屋?能批吗?

补充情况: 老公的父母和奶奶都还在世,是农民户口.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6
你好:
首先,弄清楚你们的户口是城镇还是农业。你老公的户口已经不再是农业户口了,即使现在的住址是原来的住址,但还是非农户口。你的户口如果是城镇,则你们家孩子也应当是城镇户口,因为你们夫妻双方都是非农户口。
其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是分配给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是禁止在宅基地上任意建设房屋的。即使建设也不会依法取得产权登记的。
你老公的父母还在世的话,你们可以以他们的名字投资建房且登记在他们名下,然后,在继承的时候,可以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你们就可以依法取得该房屋和该处宅基地。
希望这些解答,可以给你一些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划区内个人住房零星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划区范围内,凡个人住房零星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零星建设是指庐城总体规划控制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居民新建、扩建、修建、改建(翻建)住宅和统一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小区。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庐城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零星建设规划审批及违法建筑查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条件审查、非法占地查处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发,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屋权属证书核发。有关镇政府和县公安、民政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和做好个人住房零星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五条 个人住房零星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符合庐城总体规划、区域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六条 个人住房零星建设不得妨碍城市发展、损坏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需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
第七条 个人住房零星建设实行分区域控制制度。
房。
第八条 居民住宅小区由县建设局会同国土资源局、庐城镇政府统一规划,镇政府、村(社、居)委会统一组织建设多层成套住宅楼,实行物业管理。建设方式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进入居民点(中心村)对象,由村(社、居)委会、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公示应在本村(社、居)委会、村(居)民组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
第九条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多层住宅户型面积为70平方米、100平方米、130平方米左右,选择的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人均30平方米,每户最多增加不得超过10平方米。在居民点(中心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的农民,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含道路、绿化等公摊面积)。
第十条 城镇居民(包括房改房以及已交纳每平方米20元出让金的,下同)在原有划拨国有土地上改建(翻建)住房,属零星住户且符合规划和本办法规定,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或人均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按评估地价60%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一条 区内,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宜集中成片改造区域的国有划拨土地住户,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二条 因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出租住房,造成居住房屋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以及原来有违章建筑没有自拆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自建住宅:
(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
(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
(三)埋设地下管线和市政设施的区域;
(四)园林和绿化用地,以及高压供电走廊、消防设施临近区域;
(五)湖泊、河流两岸以及因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
(六)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 农民个人需改建(翻建)、扩建现有房屋,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可申请在统一规划的居住点内置换土地建房。经批准可以置换土地的,申请人应将老宅基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并按要求复垦还耕,还耕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新占的耕地面积,不能复垦还耕的,不得新占耕地建房。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零星建设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建设局核发。
在原址建设不需征用土地的,需领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同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书面申请;
(二)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四)所在村(社、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县建设局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20日内提出选址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需要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所在村(社、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四)县国土部门预审意见;
(五)用地现状图、规划图;
(六)指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个人建房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书面申请;
(二)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必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收据;
(四)所在村(社、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五)原有房屋权属证明;
(六)拟建房屋施工图;
(七)指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申请建设的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关系的,需提供相邻户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县建设局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日内作出规划许可,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禁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规划要求。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应由个人申请,经县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发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县建设局申请续签,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1年,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县建设局重新申请核发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房开工前,应向县建设局报请验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且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县建设局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法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指定的其他必需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个人住房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市政管线和相邻房屋安全等产生影响的,建房户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相关单位、产权人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区建设个人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
(二)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移动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变更设计、改变建筑立面、结构和使用性质等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四)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越权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及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即开工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八条 在庐城规划区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依法责令退回。
第二十九条 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含以房带地)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理。房屋规划“两证”、土地批准证书以及批准建设文件不具备的,房管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第三十条 县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房管等部门和有关镇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严格审核农民、居民的零星建设申请,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挠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镇政府机关和县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