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研究|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犯罪的数额——翟某某、孙某某贪污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5

职务犯罪探索:共同贪污数额判定的复杂性——以翟某某、孙某某案为例


在司法实践中,贪污数额不仅影响个体的量刑,更是共同犯罪中关键的判定因素。翟某某和孙某某的贪污案,为我们揭示了如何解析共同犯罪中的数额问题。两人共同贪污总额高达9.4万余元,其中翟某某作为主犯,孙某某作为从犯,他们的定罪和处罚都体现了对共同犯罪理论的细致考量。


犯罪构成解析:翟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蓄意侵占公共养老保险金,其直接故意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核心。共同犯罪中,二人的犯罪行为被确认为有共同故意,符合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


共同犯罪认定:他们的犯罪行为表明,即使在分工不同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仍需对整体犯罪负责。区分主从犯的关键在于犯罪性质和在犯罪中的角色,翟某某主导犯罪,孙某某作为从属角色,按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定罪。


共同犯罪的定罪标准并非固定不变,不同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对此有所差异。早期,分赃数额说曾强调个人分得的财物,但忽视了整体性和关联性。刑法立法则逐步倾向于犯罪总额说,即共犯需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同时考虑个人的分赃、作用和地位。


在翟某某和孙某某的案例中,裁判依据2003年最高法的规定,将参与程度和地位纳入考量,从犯根据实际参与的贪污金额定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刑法对于内外勾结贪污共犯的严惩,也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


然而,如何准确界定共同贪污犯罪的数额,仍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完善。建议立法者明确共同犯罪的定罪标准,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判决。翟某某和孙某某案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共同贪污犯罪数额认定的重要窗口,对于职务犯罪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