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精准防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温室气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

  (一)研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等实施方案;

  (三)协调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五)其他重大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与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落后煤电机组淘汰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报废、机动车禁行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负责港口、码头、交通工地、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升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煤炭和油品的质量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物拆除、搅拌站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集中供热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市政、房屋建筑等建设工地和建成区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建成区禁烧落叶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露天矿山开采、宕口修复、土地收储等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建成区周边种植结构调整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与执法职责分工,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