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确保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规章制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

  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坚持科学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突出本市特色,合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三)坚持民主立法原则,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创新宣传形式,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四)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科学设定有关部门权力与责任,不得谋求部门利益。第五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制定规章不得对机构编制、财政资金等事项作具体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起草工作;

  (三)审查修改规章送审稿;

  (四)协调规章审查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五)组织开展规章的公布、备案、立法后评估以及清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做好规章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提出立项建议,有序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评估等规章制定活动。

  建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基层人民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主体中,通过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等方式选取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基层调查研究基地,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引导公众利用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及时反映对规章制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建立健全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培训,增强立法人才专业素养,保障规章质量。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具体编制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项目类别、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同时明确需要向市委报告的规章项目。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时机较为成熟、具备文本草案初稿、计划年内提交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能够在年内开展调研工作并提交调研报告的项目。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征集时限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市委、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并确定起草单位。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立项建议,并可以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定向征集。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立项建议,以及由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交、转交的立项建议。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以及涉及规章制定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行初步评估论证;立法思路明确、立法内容详尽、制度措施完善的,可以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有关部门认为确需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征集时限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