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管理规则的第三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23条 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第24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划,行车部门(调度)编制轨道车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25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操作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26条 轨道车司机应严格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退勤、出入库作业、车站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施工作业等内容,各轨道车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27条 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司机。
第28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司机的《驾驶证》和《轨道车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轨道车。
第29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30条 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 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3.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安全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三项安全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4.动车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机车监控装置所设定的运行速度驾驶。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彻底 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制动系统和发动机、传动、走行部等运行状态。
6.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7.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 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轨道车运行期间(包括停车),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8.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严格遵守下列速度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第31条 轨道车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条 司机和副司机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5)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33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车工作日志》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34条 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平车的载重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驾驶轨道车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车辆构造速度、调车规定速度、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允许速度以及机车监控装置所设定的运行速度,并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35条 轨道车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36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37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16米,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38条 轨道车司机要熟悉三项安全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