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这对夫妻的感情没有破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1-31
吴某和肖某1975年5月经介绍人相识恋爱。1979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两年后生有一子,现在中学读书。双方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受到外人称赞。1996年10月,吴某在经营卡拉OK厅的过程中,与在该厅工作的一服务小姐关系暧昧,引起肖某的怀疑,双方为此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开始受到影响。但是肖某仍然十分关心吴某,要求吴某改正错误。1997年,吴某给肖某去信,说做了对不起肖某的事,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吴某诉称:双方于1975年经人介绍恋爱,并于1979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1996年3月起,被告无端怀疑其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双方为此经常吵闹。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肖某答辩称:与原告恋爱4年之久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是好的。结婚17年来,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只是从1996年10月原告开始与一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双方之间才产生矛盾。现愿意给原告改正错误的机会,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长,其坚决不同意离婚。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属实,认为吴某与肖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对原告的过错表示谅解,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态度是善意、诚恳的,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根据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能支持,判决不准原告吴某和被告肖某离婚。
问题: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呢?
答: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我国婚姻法界是否准予离婚的根本标准。我国《婚姻法》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精神,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关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首先,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来看,双方系自由恋爱,且恋爱时间长达4年之久,相互了解较深,且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由此可见,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
其次,婚后双方在17年的共同生活中夫妻恩爱、家庭和睦。显然,婚后夫妻感情较好。
第三,原告提出离婚的目的,是为了与其他异性保持已有的不正当关系而不受被告的约束,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其离婚原因不正当而且理由不充分。
第四,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被告发现原告与其他异性有暖昧关系后才发生的,被告为阻止原告的错误行为而与原告发生争吵,属夫妻间的正常情况。
第五,原告与该异性之间的关系,仅是建立在贪图一时快乐的基础上,他们之间并无任何感情基础。
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也未有大的裂痕,且被告愿意谅解原告的过错,坚决要求与原告重归于好的态度善意而真诚,因而夫妻关系是完全有和好可能的。因此,法院判决不准原告、被告离婚是正确的,较好地掌握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个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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