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开来信用证, 其中有下述条款: (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 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要求分析:该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该信用证对出口商有怎样的风险? 出口商应否接受该信用证?并说明理由
2. 事件1: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服装,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 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事件2:该公司出口一批服装出口合同中规定某货物为红、蓝二种颜色,红色300件,蓝色200件。信用证上规定刚好相反,出口人审证时未注意,装货时按合同规定装货,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