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国际结算的问题求教

1.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开来信用证, 其中有下述条款: (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 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要求分析:该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该信用证对出口商有怎样的风险? 出口商应否接受该信用证?并说明理由

2. 事件1: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服装,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 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事件2:该公司出口一批服装出口合同中规定某货物为红、蓝二种颜色,红色300件,蓝色200件。信用证上规定刚好相反,出口人审证时未注意,装货时按合同规定装货,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1-07-25
问题1:所述L/C条款属于软条款,作为出口商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要求,极易出现不符点,给收汇安全带来隐患。如检验证书要求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出口商如何确认最终签字是由申请人授权人签字,是否在开证行有备案,均无从查证,根本不可能做到相符。再如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的证明,出口商如何约束开证行出具的时间和具体内容,如何保证与申请人要求相符,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一项工作。所以,做为出口商在收到类似L/C时,为保证安全收汇,应与申请人协商修改L/C条款,删除这些无法操作无法控制的条款内容,不给进口商拖延付款或不付款留有任何余地。
问题2:开证行这样做是有道理的。因为开证行只负责审核与L/C条款对应的单据,不管货物,所以,作为出口商和进口商,要确认单据时,必须做到单据与L/C条款严格相符,才能保证款和货的安全。
第2个回答  2011-07-18
以下是本人对此问题的浅见:
对于问题1:一旦受益人接受此信用证,此条款便是有效的,因为受益人一旦接受便是对整个信用证的整体接受;但对出口商有风险,因为它们明显是软条款:需要申请人签字、且开证行检验及申请人指定船只开证行加押发电,若申请人及开证行主观不配合或客观无法实现,均造成受益人不能按信用证条款提交单据,构成实质不符点,开证行理所当然会拒付;出口商若不接受此类条款应联系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
对于问题2:事件1:开证行可以这样做。因为银行审核的是单据,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只要满足信用证条款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便应正常付款;但若存在商业欺诈等触犯法律问题,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支付令;但若受益人银行作为善意持票人已经对单据进行了议付,则开证行要付款给议付行,因为开证行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始终赋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这里应提醒我方申请人慎重选择国外交易对手,选择有诚信守信用的出口商,以免造成言不属实的不良后果!
事件2:开证行可以这样做;因为,银行是以信用证为依据来审核单据,而不审核基础合同,不论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出口商都应以信用证规定来提交单据,否则便构成不符。
这里应提示我方出口商仔细察看信用证,若发现与当初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尽快联系申请人进行改证。
以上为浅见,希望对你有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