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公司克扣工资,痛苦、痛苦!请高人求助于我。怎么办。

我是一个去年刚刚毕业的大学生,2010年10月15日,在长沙某服饰有限公司旗下的艾薇专卖店工作,于2011年04月30日辞职。公司是每月15号发工资,但是,直到6月15号,我都没发4月的工资。而且公司还要克扣工资800元。其原因是2、3月专卖店和公司的对账明细不清楚,存在差价,因此要无条件的承担差价这一部分。其问题是我公司有同事是在2月、3月辞职的,同样也在对账明细不清楚的情况下,所有的工资都给予发放。也就是说只要在3月份辞职的同事就完全没事,我本身工资就不高被这样一克扣等于四月份我就在白干,如此的不公平的对待让我痛苦,也不甘。
而且公司没有给我买过社会保险,甚至还强迫我本人写,自愿不购买保险保证书。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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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5
扣的不多,扣就扣呗,老子走人~~~~~~~~~~
第2个回答  2011-06-16
对那种厂方话说得在多也没有用!它不发工资直接去当地劳动局投诉~望采纳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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