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的问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向韩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根据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单据给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发票上货物名称是货物简称,因此拒绝付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且韩国公司在货物在货物发运前已对该货物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证明书,因此坚持要求付款.请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我方应从此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第1个回答  2011-06-21
有拒付权利,信用证是纯单据买卖业务。付款以交单相符为基础。
根据<UCP600>规定,发票应予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一致,不一致则产生不浮点,开证行有权拒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21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据有无不符点至关重要,这影响到你在双方贸易中是否占据主动!
你的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是完全可以拒付!
以后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来缮制单据,达到完美才能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