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向韩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根据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单据给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发票上货物名称是货物简称,因此拒绝付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且韩国公司在货物在货物发运前已对该货物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证明书,因此坚持要求付款.请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我方应从此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