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合作经营、联户办企业和其他不具备集体企业条件的业户;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没发证,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机关能够进行源泉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第三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行业取得的纯收益。
  “其他所得”,是指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非生产经营性存款利息)、租赁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所得,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股息,以及其他收入。第七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成本、费用、工资”,其开支的范围和标准由省税务局制定。第八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税金。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
  一、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应在交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超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的实物和奖金,以及赞助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三、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以及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四、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以及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具体加征办法如下: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至六万元的部分,按其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
  二、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六万元至七万元的部分,按其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
  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七万元至八万元的部分,按其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三十;
  四、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八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四十。第十一条 减税、免税:
  一、孤老、盲、聋、哑、残人员及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纳税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二、营业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规定的征税起点的,免征所得税;
  三、对走乡串户上门为居民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从事零星手工业、纯劳务性业务的,由省税务局列举项目免征所得税;
  四、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第十二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征收方法和纳税期限:
  一、对帐证健全的实行查帐核实征收,其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对帐证不健全的实行定额定率征收,其应纳的税款,随同销售环节税一并缴纳,年终不再汇算清缴。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将当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所得额,按适用税率,求得本月(季)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月份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经营月份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经营月份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月份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在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可按《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加成税率分月计算表》(附后)的速算方法,直接计算出当月(季)应预缴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