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部机关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明确公安部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公安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和关于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项规定;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真抓、早抓、主动抓。第三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第四条 公安部党委对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协管责任;对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分析研究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针对公安工作特点和公安队伍实际,完善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和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深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对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领导查处公安机关及民警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支持执法执纪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内容如下:
  (一)掌握本部和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部党委议事日程,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实际,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
  (二)对部党委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主持召开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措施。
  (三)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局级领导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第六条 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和部长助理协助党委书记(部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二)组织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分析本单位及本部门、本警种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工作环节,组织研究提出预防和治理的具体措施,并督促主管单位落实。
  (三)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纪违法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支持执法执纪监督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第七条 公安部纪委、驻部监察局、警务督察局负责协调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内容如下:
  (一)分析、研究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状况,协助部党委研究提出部机关及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措施;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并付诸实施。
  (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三)指导、督办或者直接查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系统党风廉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
  (四)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地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对公安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反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