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写下的欠条,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被告于2008年8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并写下借条于三月后归还。在到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迟迟没有清偿债务,后来去找发现被告家里去找,发现他人已经不在了,房子里的人称房子已经被他抵押给他们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到法院去起诉时能把他和他的老婆一起告了吗?
他人已经不知道在那里了,我除了起诉外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7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上述的规定,如果你借钱给他时没有约定是个人债务,则可以把他及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个人认为,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可以向其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妻子有义务清偿这笔债务。
建议你将他们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可帮你维权!
可以把夫妻作为共同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你可以列他们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你须弄清楚房子的抵押是否进行了登记,若没有尽快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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