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工作如何追回我应得的加班费?怎样提起劳动仲裁?

我想问的是关于超时工作的。我是一名保安员,我的工作时间是这样的,值班24个小时后休息24小时,平时不给额外的休息,如果想休息要自己跟同事私下调班,例如今天早上8点上班后要一直值班到明天早上8点才可以下班,按一个月要值15天来算,一个月要工作360个小时,好像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不得超过176个小时,而公司跟我签的用工合同选择的工作时是‘不定时工作制’。我想问怎样才可以追回我应得的加班费?怎样提起劳动仲裁?

第1个回答  2019-09-01
1.根据劳动部1995年3月2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突发性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可见,国家不提倡加班加点,但也不是完全禁止。
《劳动法》的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是没有工资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工资应该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之外另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但是,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所以,单位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只须另外支付日工资标准的200%,加上包含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就符合了《劳动法》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
不过现在小企业基本上不管那么多了,关键在于加班的那句,“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大部分人都选择默认接受,就怕丢了饭碗。
2.关于不定时工作制:也不是随便可以制定的,前提劳动局审批企业的申请岗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并给于补偿
3.可以先到劳动局的监察大队请求出面给于协调和帮助,不行的话写书面的仲裁书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