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工会组织。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及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和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共谋企业发展。
  私营企业应当尊重和维护本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二章 私营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 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已具有工会会籍的,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承认其会员资格。第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设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3个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依照代表制、联合制的原则组成基层联合工会委员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私营企业工会每届任期3至5年。第八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200人以上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工会经费审查员。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在企业开业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
  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年度检验、劳动监察时,应当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组织成立或者撤销,应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私营企业终止,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会员失业时,保留会籍,免交会费;重新就业,即可参加所在企业工会活动。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乡镇可以建立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县(市)、区、乡镇的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市和县(市)、区、乡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领导私营企业工会开展工作。
  市和县(市)、区、乡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在地方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章 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对本企业执行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应当列席企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私营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处分职工,应当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工会有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工会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要求企业纠正,支持和帮助受害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